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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6-16
普通

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二)残疾人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首次申报的,须同时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三)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首次申报、续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须同时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四)上年各月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实际支付残疾人职工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提供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延期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的(延期不得超过30天),需提供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提供含该残疾人职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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