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新政策的适用主体,你关注到了吗?
最近,发布了许多税收新政策,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那你知道这些新政策的适用主体吗?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政策的适用主体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里的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适合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的政策的适用主体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这里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这里的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适合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政策的适用主体
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对企业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税前列支需要取得哪些扣除凭证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规范。
这里的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适用本办法。
研究一项新政策时,首先要了解它的适用主体和开始执行时间,然后再做进一步深入地解析,你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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