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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的税务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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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是消费者在购买某种产品后,商家向其提供赢得奖品的机会,而奖品由商家提供。一般奖品是购进的商品,但也可能是自售商品。比如:商场或超市做活动,购买方顾客在消费达到一定金额后,可以凭购物小票参加抽奖,奖品多为实物,比如风扇、微波炉、雨伞、锅碗瓢盆等等。

在这个抽奖的行为中,顾客获得奖品具有一定的偶然性。顾客的购买行为是获得奖品的前提,但是还是需要有一定运气,也就是说购买行为与奖品并非有必要的关联性。因此,这就使得抽奖行为与企业在市场推广中无偿赠送礼品给客户行为在原理上是一致的。

一、增值税处理:

这种方式下,增值税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其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购进奖品的销售额可按照购进价格计算,因为这个价格即是市场价格。由于已经视同销售,因此,其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

自售商品作为奖品的,其销售额应按同期的销售价格确定,如果未曾出售过,即可用“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销售企业提供给购买方奖品的行为,属于《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的“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情形”,奖品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的规定,应按照被移送奖品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这种促销属于企业正常的营业活动,这类支出是产生和增加销售的前提,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这种“视同销售”并不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提供奖品给中奖购买方时,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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