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系统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对于会计人来说,账务处理是每天工作中都会遇到的,那么关于税控系统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一、政策依据
财税【2012】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二、会计处理
购入税控设备时:
借:管理费用 820
贷:银行存款 820
同时结转可以抵减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820(小规模纳税人科目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820
三、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以一般纳税人5月首次购置税控设备82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次计入当期费用为例:
1、申报时,先填写增值税月(季)度申报表的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税额抵减情况表)
2、填写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如下: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填写纳税申报主表
购置税控设备抵减增值税的金额反映在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处。如果附表的数不能自动转入本栏,需要在本月数列填入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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