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计师事务所是“特殊普通合伙”
在每一年年审的时候,企业的会计人员就一定会接触到会计师事务所了,不知道各位有没有注意到很多事务所的名称后缀都有“特殊普通合伙”字样,那么特殊普通合伙是什么意思?又有哪些含义呢?带有“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的事务所又与普通合伙有什么区别呢?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取决于此合伙人是否应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如涉及违约、重大过失、那么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不涉及,那么仅以其在该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关于特殊普通合伙的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会计司出台《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其中提到:一是有限责任制的决策机制不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人合”特性。在有限责任制下,通常以股权这一资本杠杆机制为基础分配决策权,易于形成拥有大量股权的少数股东主导企业发展的局面;二是有限责任制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内在规律推算,当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人员在500人以下时,矛盾尚不突出;但是,一旦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人员超过500人甚至达到数千人时,对股东人数50人的高额限制无疑与事务所的发展要求严重脱节;三是有限责任制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提升质量控制。与“合伙制”相比,“有限责任制”以其股东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执业责任,淡化了股东的风险约束和赔偿责任,导致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忽视执业风险,弱化质量控制,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四是有限责任制“双重纳税”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加大投入加快发展。
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快速发展,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在决策机制、股东限制、质量控制、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日渐显现出其制度弊端,难以满足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的形势需要。
因此提出设置“特殊的普通合伙制”,规范会计、审计行业内的事务所,也必将成为有志于做大做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理性选择。以上就是为什么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后缀有“特殊普通合伙”的原因了。了解更多财税相关知识与考培内容,欢迎加入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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