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市场基金销售要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29
普通
金融危机之后,主要成熟市场国家都加强了对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而我国货币市场基金历史上也曾经发生过几次行业性风险,监管部门也一直在不遗余力的对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规则进行修订完善。
目前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以及互联网机构在从事或者参与货币市场基金销售过程中,向投资人提供快速赎回等增值服务的,应当充分揭示增值服务的业务规则,并采取有效方式披露增值服务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费用及限制条件等信息,不得片面强调增值 服务便利性,不得使用夸大或者虚假用语宣传增值服务。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要求存放、使用、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得将客户备付金用于基金赎回垫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业务,不得有以下情形:
1、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擅自从事基金宣传推介、份额发售与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2、侵占或者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3、欺诈误导投资人;
4、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5、泄露投资人客户资料、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
6、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以上要求外,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鼓励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条件,自愿增加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内容,提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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