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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变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10
普通

境内机构接收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再投资外汇资金或接收其他境内主体再投资外汇资金的,应在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后,再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境内机构或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汇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应在注册地(个人主要资产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后,再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是境内主体以其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内资金或其他合法外汇资金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即被投企业)时,被投企业在银行申请开立的用于接收上述投资款的账户。银行根据外汇局登记信息为其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一个项目的一个开户主体仅可申请开立一个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账户实行限额管理,可以异地开户。

企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变更需携带《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办理。如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无需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出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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