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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互认基金代理相关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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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安排正式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后,截至10月份已有7只香港基金递交申请“北上”,其中多数已完成第一次意见反馈。

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其应当委托内地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产品注册等事项。同时互认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担任香港互认基金代理人需要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托管资格,即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的代理人应当是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代理人应当与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签署委托协议,代为办理香港互认基金产品注册、信息披露、销售安排、数据交换、资金清算、监管报告、通信联络、客户服务、监控等事项。

目前两地监管机构已对互认基金的监管原则达成共识,具体包括:互认基金的投资运作需要遵守原注册地法规要求,在对方市场的销售行为需遵守客地法规,销售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以原注册地法规为主,但在对方市场销售过程中需根据客地法规要求进行适当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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