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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政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03
普通

日前为了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支持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

此项《指引》主要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仅对基金互认总额度进行监控,不对单家机构的额度、单只产品的额度进行审批;基金跨境发行募集资金可以人民币或外汇形式进出,涉及货币兑换的,可由托管人或代理人直接在银行办理;鼓励跨境发行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和跨境收付;实施信息报告制,互认基金信息报告手续下放至托管人(银行)或代理人(银行或基金公司)办理;建立系统化数据统计和报送程序,无需手工填报或重复报送。

此前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决定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所谓基金互认是指允许境外注册并受当地监管机构监管的基金向本地居民公开销售。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通过基金互认,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及香港基金按照法定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而此番颁布的《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则明确规范了基金互认的具体操作,办理流程等信息,为落实及进一步推荐两地基金互认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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