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角度看公款不能入私户
随着中纪委巡视组全国上下重点巡查,一批又一批的“老虎”被打,一个又一个的问题被揪出。有的是收受贿赂,有的是滥用职权,还有挪用公款等等。这其中挪用公款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常会牵扯出很多人,其中不乏财务人员。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我们除了从自身做起,洁身自好外,还应该明确国家有关公款入私户的相关规定,才能避免成为挪用公款、中饱私囊的“帮凶”。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因此,任何企业、单位把公款存在财务人员或者其他个人的私人账户上,都是违反规定的。对于公款私存的问题,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十三)款规定:“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存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这些都是政策中对公款入私户的严格规定,那么在实务中如果我们遇到了必须要支付给个人的钱应该如何处理呢?一般情况下只有以下几种用途的钱可以通过公司账户直接转给个人,工资、奖金、劳务收入、个人债权产权转让、证券期货个人保证金、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其他个人合法款项。目前工资、奖金、劳务等人员报酬类的支出,银行会建议企业通过签订代发协议来进行代发。通常我们遇到最多的就剩个人债权产权转让了,举个例子,有个私企老板由于公司资金不足,个人借给公司一笔钱用于生产经营,事后公司效益回升就需要还款,这种就可以算作人债权产权转让。
我们在进行这类公司偿还个人借款的转账交易时,一般要提供给银行借款合同、借款时入账的单据以及公司出具的转账申请。通常公司给个人转款,尤其是金额较大的转款需要提供的材料较多,大家在实务操作时也要注意保留原始单据,不要由于缺失单据而造成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