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
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需要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用于人民币日常转账结算,开户证明文件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账户收支范围与普通境外机构基本存款账户的收支范围一致。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贷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等事宜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及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开户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其中,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因减持股份及分红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在上市公司注册地开立。
境外机构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或者临时存款账户的,如目前无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需要,可继续使用该账户,无需做销户处理;如需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可撤销原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等相关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