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锐就业晋升班(含就业)
适合人群:1-3年财务工作经验
目标岗位:成本会计、税务会计、总账会计等
目标薪资:8000元+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第十三条规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包括:
一、劳动合同终止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进行经济性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
五、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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