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锐就业晋升班(含就业)
适合人群:1-3年财务工作经验
目标岗位:成本会计、税务会计、总账会计等
目标薪资:8000元+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当试用期遇到医疗期时,就会产生一些问题。
一、医疗期超过试用期是否自动转正?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时间很有可能超过试用期的时间。因为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而医疗期期限是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
比如,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者上班第一天就患病进入医疗期,医疗期起步就是三个月,当一个月试用期满时,是否就自动转正了呢?
表面上看,一个月的试用期时间确实到了,但劳动者只上了一天班,其余时间都在休病假,对于劳动者的各方面能力无从考察,如果到了一个月就转正,就失去了约定试用期的意义。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从理论上来说,医疗期内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其工作能力用人单位无从知晓,所以,该期间应当扣除,以实际工作的天数来计算试用期时间。
例如,江苏省有相关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二、试用期中止期间用人单位要发放工资吗?
试用期中止与劳动合同中止是两个概念。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中止是指医疗期的时间扣除,以实际工作天数计算试用期时间,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中止,用人单位仍然要按照医疗期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发放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各地规定不同,笔者所在的江苏省规定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要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当中。
所以,用人单位不仅可以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依据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有人可能有疑问,劳动者患病在家休息,怎么会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呢?还是有可能的。
比如,在录用条件中规定,劳动者请病假需要有医院的休假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如果劳动者未提供休假证明或履行请假手续的,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能以试用期请假天数过多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吗?
比如,在录用条件中规定,请假超过五天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样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吗?
这要分情形而定,如果是请一般的事假,可以这样规定,因为一般的事假用人单位本来就可以不批,规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具有合理性。
那么,将医疗期内的病假天数太多规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具有合理性吗?
这也要分情形而定,如果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患病,因为这是劳动者自身不能主观控制的,将病假天数太多规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具有合理性;如果因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负伤的,比如,劳动者故意与人打架导致自己受伤等,将病假天数太多规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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