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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12月31日前,这项费用必须完成补缴,否则加收滞纳金!

    来源: 广东税务 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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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全国各地区都实施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以减轻企业在疫情带来的经济挑战中的财务压力。缓缴的期限是从2022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缓缴的比例是按照企业和员工各自承担的社保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减免或免除。

    这只是一项暂时的政策,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把欠缴的社保费补上。

    2023年还有不到一个月就结束了,享受了阶段性五险一金缓缴的企业需要在12月31日前补缴五险一金费用,否则需要加收滞纳金。

    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社保补缴

    否则罚款

    近期,天津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社会保险费缓缴补缴的温馨提示》,明确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相关单位需要在12月31日前完成社保补缴。

    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社保补缴否则罚款

    文章中明确,按照《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补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缓缴单位最迟补缴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费的时限为2023年底

    ☆特别提示:2023年12月结算期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16时。

    缓缴单位按规定时限补齐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应从补齐缓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为避免缓缴政策到期时因各种突发、意外因素造成补缴费不成功,进而导致对缓缴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以及加征滞纳金对缓缴单位带来的影响,建议各缓缴单位尽快完成缓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补缴。

    2022年9月,人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提到,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后续,上海江苏等多地接连发布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明确用人单位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因各地社保结算日期有所不同,建议提前做好规划,尽快完成缓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补缴,避免产生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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