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锐就业晋升班(含就业)
适合人群:1-3年财务工作经验
目标岗位:成本会计、税务会计、总账会计等
目标薪资:8000元+
某学会因为未给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申报个税被税务局罚款100万元,该学会不服处罚,将税务局告上法庭。
本案中,各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
1.公司是否属于退休返聘人员的个税扣缴义务人?
2.“以劳务报酬所得”为离退休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
某学会观点:
A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A)是该学会的下属机构与事实不符,由此界定该学会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主体属于代扣代缴主体界定错误;
第一稽查局核算个税应缴纳税额的,未与纳税义务人核定其收入及工作情况,未考虑纳税义务人存在的差异性,导致核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不准确;
税务局观点:
A不是独立的民事和税收行政法律责任主体,且未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不能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该学会设立A调解委员会,负有代扣代缴相关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其在账簿中核算相关人员的工资、劳务报酬,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已自认定是A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该学会聘用离退休人员,不符合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代开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法院判决:
第一稽查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并无不当。
即该学会应按规定按照劳务报酬税目补代扣代缴离退休返聘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共计1005484.21元,并处以1倍的罚款共计1005484.21元
税务局明确: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个税这样交!
一、如果返聘的退休人员属于兼职的形式,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返聘的退休人员属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任职的,按如下规定:
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3.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原则上可以适用专项附加扣除。
上述案例,不符合上述“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以“劳务报酬”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根据北京卫生法学会提供的账簿、工资表计算其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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