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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发票作废功能即将下线!

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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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已有24个省市可以开具全电发票(数电票),近期很多人都在咨询“全电纸质票开具后发现开具错误,在哪一个模块操作?如何作废的问题?”实际上全电发票,只能红冲而不能作废!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注意,发票作废功能即将下线!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也就是说,全电发票只能红冲而不能作废!而到目前为止,已有24个省市可以开具数电票,这也意味着,“发票作废”的时代也将要结束了!

当然了,除了全电发票外,这3种发票开错也不可以作废!

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的规定: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发票均不允许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三)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

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

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三、成品油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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