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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况容易造成 纳税信用评价扣分

来源: 财务第一教室 2023-04-21
普通

开展纳税信用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请注意查询纳税信用级别哦。

三种情况容易造成 纳税信用评价扣分

纳税信用的含金量越来越高,已成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请随小编来看一看平时纳税信用管理应注意哪些容易扣分点。

1、哪些事项容易造成纳税信用评价扣分?

三种情况容易造成 纳税信用评价扣分

容易造成纳税信用扣分的评价指标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按规定申报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代扣的,按税种每次扣5分

(2)发票毁损、丢失

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违法违章记录扣减纳税信用得分,每次扣3分;擅自损毁发票的,每次扣11分

(3)少缴税款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未及时缴纳税款或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含)的扣11分,5万元以下的扣3分

此外,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

2、纳税人如何申请补评、复评?

纳税人对当期未予评价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评、复评

3、什么时间申请补评、复评?

纳税人对当年4月税务机关公布的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任意时间申请补申请时间充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但只能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的当年内申请该年度纳税信用复评。

举个例子:

纳税人对2023年税务机关公布的2022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在2023年内申请对2022年度纳税信用的复评,超过2023年则不能再申请。

纳税信用复评与复核的区别

信用复评即公布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后,对公布结果产生异议,从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复评。

信用复核是纳税人在查询到上年度纳税信用指标预评后,但在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一般在3月份 ),对指标情况有异议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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