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锐就业晋升班(含就业)
适合人群:1-3年财务工作经验
目标岗位:成本会计、税务会计、总账会计等
目标薪资:8000元+
前段时间,江苏省发布了2023年1号文,明确了2023年社保减免缓、稳岗奖补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很多小伙伴在询问其他地区有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
近期,广州、安徽、福建等多地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赶紧来看看吧。
01广州市人民政府:社保降费,个人和企业都可享受
近日,广州市发布《关于支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措施》,通知中明确降低企业、职工社保缴费负担。
通知中有4个重点需要大家关注:
一、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按照50%幅度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六税两费”;
4、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降低企业、职工社保缴费负担
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
1、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20%;
2、将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由8.76%(含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0.26%、职工补充医疗保险0.5%)调整为6%,不再另行征收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
三、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保的补缴期限
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参保单位可申请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延长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
经营困难的缴存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缓缴期满后按规定进行补缴。缓缴期间,职工缴存时间连续计算,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
02浙江省:继续实施社保降费
近期,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推进歇业集成服务改革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实施方案》。
通知中明确:
一、按规定实施社保缓缴降费政策
实施社保缓缴降费,对符合条件的歇业市场主体,按规定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落实稳岗支持政策。
二、允许住房公积金缓缴
歇业市场主体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03福建省多地市发布稳岗奖补、社保减免政策
1月9日,福建人社厅发布《关于实施2023年春节期间稳工稳产促就业七条措施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稳岗的奖补标准以及延续降费,缓缴政策实施时间。
通知中明确:
一、支持来闽在闽就业,给予岗位补贴
对首次来闽就业、省内新就业人员,在闽稳定就业的,2023年4月30日前首次参加我省失业、养老保险并已连续缴费满3个月,按照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劳动者新增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持续助企纾困,延续降费、缓缴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至2023年4月30日。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至2023年3月;
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困难行业的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至2023年5月。
三、延长受理期限,确保政策兑现
对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等政策实施限期为2022年12月31日的,申请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已审核未完结的,加快审核发放进度,确保在2023年一季度前兑现到位。
04北京: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
通知中明确:
一、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
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参保单位可申请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延长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
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到期后按规定予以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申请和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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