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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5高级会计师报名时间

正保会计网校 2014-09-23
普通

内容提要:
  ·报名时间:第一阶段4月13日10:00-4月17日24:00结束;第二阶段4月27日10:00-4月30日24:00结束。
  ·报名网址:会计资格评价网
  ·考试费用:免交报名费和考务费
  ·考试大纲: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9月13日9:00-12:30 《高级会计实务》
  ·准考证打印时间:9月3日10:00至9月9日24:00

上海2015高级会计师报名时间

关于本市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4〕27号)的要求,现将本市201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即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即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即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取得博士学位。

(四)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即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即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负责人(正、副科级以上)职务满2年,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即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4.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1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五)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等专业技术中、初、高级资格并具备前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本通知所称“相关专业中级资格”,是指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从事会计工作”的时限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日期为准,算至2015年底(全日制普通院校就读期间不作工作年限计算)。

(六)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并采用无纸化方式考试。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三)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三、报名时间、准考证打印时间和考试时间

(一)初级资格

1.初级资格第一阶段报名时间:2015年1月19日10:00开始至1月23日24:00结束;第二阶段报名时间:2015年1月28日10:00开始至1月31日24:00结束。

2.准考证打印时间:2015年5月7日10:00至5月13日24:00时限内登录上海财政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未在上述时限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作放弃考试。

3.考试时间: 2015年5月16日—20日。

(二)中、高级资格

1.中、高级资格第一阶段报名时间:2015年4月13日10:00开始至4月17日24:00结束;第二阶段报名时间:2015年4月27日10:00开始至4月30日24:00结束

2.准考证打印时间:2015年9月3日10:00至9月9日24:00时限内登录上海财政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未在上述时限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作放弃考试。

3.考试时间:9月12日—13日。

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中级资格 高级资格
9月12日(星期六)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6:30
经济法
9月13日(星期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9:00-12:30
高级会计实务

四、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

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的考试大纲,考试用书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和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考生报名时可直接在网上订购。

五、报名费用

(一)根据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报考初、中级资格的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10元、每科应交考务费40元。报名费、考务费以及订购考试用书的款项等,均应在报名时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一次付清。

(二)报考高级资格的人员,免交报名费和考务费,但订购考试用书的,应按要求支付订购费用。

六、其他事项

(一)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及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本市继续实行考试报名承诺制度。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报名条件签署承诺书。对伪造、虚报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资历证明的,将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的规定,由本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为严肃考试纪律,本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将根据全国会计考办的要求,对疑似雷同的试卷采用技术手段并组织专家进行甄别、判定。情况属实的,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

(三)对考试合格人员,继续实行验证领取合格证书的办法。对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名条件、违反承诺条款的考生,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各区县咨询服务点地址及电话

 各区 单位及地址 联系电话

黄浦区

黄浦区财政局(斜土路222号底楼大厅)

021-63736693

普陀区

1上海希宫(西宫)会计培训中心
(武宁路200弄永定新村121号东楼102室)

021-56941266
021-56054093

2普陀区业余大学(曹杨路805号)

021-62549854

徐汇区

上海市徐汇区科技进修学院
(南丹东路58号底楼,近天钥桥路)

021-64384100
021-54242972

静安区

静安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陕西北路1058号)

021-62278881-会计中心

长宁区

长宁区财政培训中心(茅台路476-1号)

021-52065656

闸北区

闸北区财政局服务大厅(广中西路1207号)

021-63179911-8101
021-63179911-8102

虹口区

虹口区财政局财会管理中心(飞虹路380号203室)

021-25658814

杨浦区

上海市杨浦职业技术学校(黄兴路605号,近控江路)

021-65023147

闵行区

闵行区财政局会计管理中心(沪闵路6358号2号楼106室)

021-33234860

宝山区

宝山区会计事务管理中心(宝山友谊支路238号)

021-66785175

嘉定区

嘉定区财政局企会科(嘉定区仓场路3333号108室)

021-69985328

金山区

金山区财政局对外服务窗口(金山区石化蒙山北路99号101室)

021-37907537

松江区

松江区财政会计学会(松江区秀水新路21号)

021-57822906

青浦区

青浦区财经进修学校(五厍浜路201号)

021-59734849

浦东新区

浦东新区东辉进修学校(浦东新区锦绣路2081号,近东建路口)

021-68545823-0

浦东惠南镇通济路229弄25号

奉贤区

奉贤区财政局(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1218号南楼201室)

021-33611045

崇明县

崇明县财政局会计科(崇明城桥镇人民路60号1号楼底楼大厅)

021-69613740
021-69613741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9日

以上信息内容于2015年2月12日更新!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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