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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宁德2016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11月1日-27日

宁德市财政局 2015-10-30
普通

内容摘要:福建宁德2016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11月1日-27日,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进行注册,填写个人信息。

宁德市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通告

  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考试定于2016年5月14-18日举行。现就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宁德考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方式

  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全部实行无纸化方式。

  二、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

  2016年初级资格考试于2016年5月14日至5月18日举行,共10个批次。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得混用。

  具体考试时间及批次如下:

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及科目
5月14日至18日(共5天、10个批次) 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4:30-18:0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五、考试报名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01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全省仍采用网上报名、现场审核、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

  初级资格考生应在2015年11月1日至11月27日(全天24小时)期间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进行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其中:上传的电子照片要近期标准工作照,照片要清晰不要视频抓拍照),并于11月23日至11月29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到指定的报名现场审核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核。

  报考人员按工作单位属地原则选择报名点,属宁德市直及东侨区单位、中央驻宁单位、驻宁部队的报考人员(网上报名入口应选择“宁德”——“市直”)到宁德市东侨区闽东东路5号市财政局办公楼(在华府豪庭小区对面)六楼601会计科进行审核;其他各县(市、区)报考人员(网上报名入口应选择“宁德”——“xx县(市、区)”)到当地财政局指定地点进行审核。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填写工作单位名称,其他未填写工作单位的人员,在考生户籍所在地报考。

  报考人员到现场审核点进行资格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章的报名信息表一份(未填写工作单位的不必盖章,此表由网上报名后可直接打印);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其中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其中市直单位报考人员证书的签发单位应为宁德市、东侨区或蕉城区财政局,其他各县(市、区)报考人员证书的签发单位应为报名所在地财政局;

  4、截止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明一份(2015年当年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必提供该证明);

  5、本人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与报名信息表同底的2寸照片一张。

宁德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德市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2015年10月29日

宁德市2016年度会计初级职考报名补充通告

  因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考试报名条件的变化,允许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可按户籍所在地报考。现就宁德市区所在地无工作单位报考人员的报名点选择及现场审核地址补充通告如下:

  1、户籍属蕉城区、东侨区的无工作单位报考人员,网上报名入口应选择“宁德”——“蕉城区”,并于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到蕉城区财政局(地址: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74号,在宁德东方医院对面)进行现场审核。

  2、在宁德市区内的大、中专学校及高等院校符合报考条件的学生,如户籍不属于蕉城区、东侨区的亦可报名,但须持有学校或院校证明(即须在报名信息表中加盖学校或院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的印章,并由经办人注明“该报考人员确属我校在校学生”),网上报名入口及现场审核地址同上。

  3、其他县、市符合报考条件但户籍不在所在地的在校学生的报考人员可参照第2点的要求办理。

  以上信息于2015年11月4日更新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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