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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民事诉讼相关总结

2014-09-26 15:1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启动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网上辅导招生工作查看招生方案>>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 1.两审终审制;2.合议制;3.执行回避制度;4.开庭并公开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特殊管辖 ①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②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③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④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
⑤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⑥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意】除④外,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②港口作业纠纷;③继承遗产纠纷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
【注意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注意2】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的是“胜诉权”
中止 (客观原因导致暂停) “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中断 (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判决 一审 “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二审 “送达”之日起生效
执行 常识理解9种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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