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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法律关系 | ||
主体(双) | 自然人 | 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 |
机构、组织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外国社会组织 | |
国家 | ||
内容 | 权利 | |
义务 | 积极、消极 | |
客体 | 物 |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 |
非物质财富 | 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 |
行为 | ||
人身 |
表二、法律事实 | ||
分类 | 内容 | 标准 |
事件 |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 ||
行为 | (合法性)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
(积极性)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 ||
(意思表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 ||
(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 ||
(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 ||
(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
表三、法的形式 | |||
形式 | 制定机关 | 注意要点 | |
宪 法 | 全国人大 |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
法 律 |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及其常委会——其他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 |
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 | 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
地方政府规章 | 地方人民政府 |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 |
效力排序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 ||
提示 | 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
表四、法的分类 | |
划分标准 | 法的分类 |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 | 实体法和程序法 |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特别一般) | 一般法和特别法 |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祖国) | 国际法和国内法 |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 公法和私法 |
表五、民事诉讼 | ||
适用范围 |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 |
审判制度 | ⑴两审终审制;⑵合议制;⑶执行回避制度;⑷开庭并公开 | |
地域管辖 | 普通管辖 |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
特殊管辖 | ⑴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⑵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⑶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⑷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2014新增) ⑸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⑹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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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 | 不动产纠纷 | |
共同管辖 |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 |
诉讼时效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2年 |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 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 |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 20年 | |
【注意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注意2】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的是“胜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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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 | (客观原因导致暂停)“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 |
中断 | (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 |
判决 | 一审 | “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
二审 | 终审判决 | |
执行 | 常识理解9种强制执行措施 |
表六、行政复议 | |||
复议范围 | 复议事项 | ⑴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⑵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可以“一并”提出“附带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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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事项 | ⑴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 ⑵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未行使行政权) ⑶抽象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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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程序 | 申请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 |
复议机关 | 一个爹 |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 | |
俩爹 |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如地税) | ||
没爹 | 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链接】税务行政复议: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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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参加人不包括复议机关 【注意2】不收费 【注意3】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特殊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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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 | ⑴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 ⑵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申请人”承担 ⑶答复时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 ⑷决定种类:维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⑸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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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 | 决定维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或法院 | ||
决定变更:复议机关或法院 |
表七、行政诉讼 | |||
诉讼范围 | 受理 |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
不受理 | ⑴国家行为;⑵抽象行政行为;⑶内部行为;⑷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 【注意】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与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不同(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劳动者”依然可以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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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 | 级别管辖 | 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 |
地域管辖 | 一般情况 |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原告就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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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 “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 因“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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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 | 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除外) |
表八、法律责任 | ||||
民事责任 | ||||
行政责任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 ||
行政处分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刑事责任 | 主刑 | 种类 | 期限 | 数罪并罚 |
管制 |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 最高3年 | ||
拘役 |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最高1年 | ||
有期 |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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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 | ||||
死刑 | ||||
附加刑 |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