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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

2014-07-25 18:3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更好地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的高频考点,帮助大家从根本上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下面,我们来学习《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一章 总论“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

  【链接】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但注意,不排除普通管辖)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由特定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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