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更好地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的高频考点,帮助大家从根本上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下面,我们来学习《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一章 总论“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
【链接】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但注意,不排除普通管辖)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由特定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