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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微笔记:托收承付

2014-07-03 17:0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异地使用)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提示】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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