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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预习阶段重要考点6:支票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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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级会计预习阶段,备考恒重点可以提前学,正保会计网校教研团队整理了对于《经济法基础》科目,比较重要的考点,一起来学习吧。

重要考点6: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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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预习阶段重要考点

练习题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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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签发一张20万元的支票,并在票据上注明,出票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乙公司,应乙公司要求未记载出票日期,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支票的出票日期可以授权补记

B.甲公司出票时未记载出票日期,乙公司在提示付款前自行记载与甲公司记载具同等法律效力

C.该支票无效

D.乙公司持该支票提示付款时,甲公司开户银行应及时与甲公司确认出票时间,若确在10日之内,则应履行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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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支票的规定。出票日期是必须记载事项;若欠缺,则支票无效。

2.(多选题)下列关于支票的下列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有( )。

A.支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B.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C.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D.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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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BD
【解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3.(多选题)下列关于支票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使用支票

B.支票的种类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和划线支票

C.出票人不得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D.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签发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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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CD
【解析】
选项B,划线支票仅为普通支票的特殊形式,不包括在支票的种类当中;选项C,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选项D,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教研团队整理
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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