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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工资薪金所得(06.05)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05

工资薪金所得

  1.税目: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

  ①不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公务员补贴;养老金;个人的出租车,单位交管理费的。

  ②包括: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离退休人员取得的补贴、奖金、实物;返聘收入;因任职取得的劳动分红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

  单车承包或承租的驾驶员收入;个人承包承租企业,不拥有所有权的。

  2.计税方法:按月计征。

  3.税率:

  ①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②计税依据:每月收入额减除3500元后的余额未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国人在外国工作,外国人在中国工作,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

  ③计税公式: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①找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12→查表;

  (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3500)/12→查表(当月工资不足3500时);

  ②算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速扣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3500)×税率—速扣数(当月工资不足3500时);

  ③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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