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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零基础知识点:国内信用证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01-09

随着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取消,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考人数大增,初级考试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正保会计网校特此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希望在备考初级的路上,助考生一臂之力!

(一)概念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二)特点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三)适用范围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四)程序

1.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理解】类似于附追索权贴现,实质是抵押借款。

3.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开证行具有索偿权;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

4.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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