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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冲刺必备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10-15
普通

2020年初级经济师备考已经开始,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初级经济师相关知识点,希望你能通过学习,巩固牢记每一个知识点,考试时更得心应手。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所得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3.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4.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提示】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学前教育。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1)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配偶扣除;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
(1)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2)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3)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5.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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