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练习题:合伙企业的退伙
2017-06-30 14:19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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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钱某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钱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利益。为此,赵某、孙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将钱某除名,并做出决议,书面通知钱某本人。对于该除名决议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赵某、孙某和李某不能决议将钱某除名,但可以终止对钱某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B、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该除名决议自做出之日起生效
C、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裁决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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