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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练:股东资格(9.14)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1-09-14

备考税务师需要脚踏实地的去努力!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系统地掌握2021年税务师考试重要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准备税务师每日一练精选习题,每天进步一点点吧。

单选题

张某身为某国有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身份限制,协商后遂用好友李某的名义登记为甲公司的股东,并已经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即使张某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也不能向李某主张权利,因为李某是实际登记在册的股东  

B、若张某辞去相关职务,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只需要张某和李某协商即可 

C、若李某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即使第三人善意,也不能取得股权 

D、若李某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张某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可以与名义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实际出资人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可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名义股东不能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实际出资人可以其对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 311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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