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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练:共同共有的效力(4.29)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1-04-29

学习,要学会坚持,只要有足够得知识积累,税务师考试其实也不难。

多选题

共同共有的效力不包括( )。

A、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有分割请求权 

B、各共有人按照各自对共有财产所作的贡献对外享有权利 

C、各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D、各共有人按照自己对共有物的占有份额对外承担责任 

E、对共有物的处分需要得到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BD
【解析】
本题考核共同共有的效力。共同共有的效力: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全体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才发生对外效力;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也无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物的分割与按份共有相同;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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