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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每日一练: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3.3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3-31

聪明出于勤奋,天才在于积累。坚持做好税务师考试每日一练试题,通过考试就会更容易一点。

单选题

下列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B、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 

C、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D、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D
【解析】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点评】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难度不大,主要是文字性表述,记忆为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相关知识点总结如下: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原则如下: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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