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萧某是甲公司的采购员,已离职。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萧某离职的事实,但当萧某持甲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洽购100吨钢材时,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萧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萧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萧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D、乙公司有权在甲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E、乙公司可以催告甲公司追认合同,如甲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B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第三人乙公司已经被告知萧某离职的事宜,但是乙公司仍然与萧某签订合同,则乙公司不是善意第三人,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是一般的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所以选项A说法正确,选项B、C说法错误。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所以选项D、E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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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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