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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练:代位权(01.20)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4-01-20

备考税务师,我们要一步一个脚印,学完知识点,要“趁热打铁”去做题训练,检验学习效果,根据自己的情况,及时调整学习方法。正保会计网校为考生朋友们准备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练精选习题,帮助大家巩固基础。

单选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190万元到期货款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得知下列情况:(1)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交货,而丙公司到期尚未付款,甲公司起诉至法院,案件尚未审结;(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大型机器买卖合同,现丁公司到期货款尚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的下列措施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以自己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付款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付款  

C、以自己名义请求撤销甲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  

D、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货款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债的保全中的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
本题中甲公司已经起诉了丙公司,不是怠于行使权利,所以乙公司不能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选项A错误。
本题中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合理的,没有积极的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所以乙公司无权请求撤销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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