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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税协关于交纳2023年度会员会费的通知

普通 来源: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4-05-08

关于交纳2023年度会员会费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按照《关于2023年度会员会费收取工作的通知》(中税协发〔2024〕6号)要求,根据《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辽税协发〔2021〕25号)和《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临时减免规定》(辽税协发〔2021〕27号),现将辽宁省2023年度会员会费交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费交纳标准

(一)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2023年单位会员会费交纳金额= 2023年度收入总额×0.5%。

2023年度收入总额以2023年度税务师行业报表(表1)数据为准。

(二)个人执业会员会费标准:

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执业会员, 按每人700元交纳。

执业会员数量以2023年度税务师行业报表(表1)数据为准。

二、会费交纳时间

2024年5月24日之前,各税务师事务所完成单位会员和个人执业会员会费交纳。

三、会费交纳方式

会费以单位对公账户汇款,不得以个人名义汇款,不收取现金及转账支票。

户名: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南五马路分理处

账号:3301003109264015068

四、电子发票领取方式

按照辽宁省财政厅要求,会费发票为电子发票,领取流程参见附件。

五、有关要求

交纳会员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各税务师事务所要认真核算会费,并按时足额交纳。凡是迟交、少交、未交会员会费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惩戒处理。

六、联系人

齐研:024-23518550(财务)

黄博:024-23502423   

附件:会费电子发票领取流程

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4年5月7日

声明:以上内容由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如有异议,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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