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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协根据税务师事务所需求,对其和纳税人关心的难点、疑点问题,每月从12366咨询热点问题中整理选出部分,供大家参考。
一、增值税
1.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资源回收企业能否反向开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一、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
2.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如何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四、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3.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能否用于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十六、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4.自然人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是否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及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十一、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附件3)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附件4),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十四、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5.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十三、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6.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有哪些具体要求?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五、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六、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附件2)。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七、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八、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您好,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A10704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版)》(B100000)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
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并生成表单,纳税人确认即可。
2.河南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提示企业类型不存在,如何处理?
您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填写代码)”需要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该项自动调取纳税人已经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总纳税相关信息,且不可修改。
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如果提示“企业类型不存在”,应先核实在税务机关登记的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如果企业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有误或已变更,需要在电子税务局提交“汇总纳税报告”,变更相关汇总纳税信息后,才能正确填报。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汇总纳税报告】
三、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提交退税申请后,多长时间可以到账?
您好,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申报记录】-【已完成】中,点击您的申报,选择【退税记录】,点击【当前状态】,查看您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办理进度。如果显示“国库处理完成”,因部分银行小额到账无短信提醒,建议您查询“国库处理完成”日期前后,个税APP绑定银行卡流水查看退税到账情况。如果显示“提交申请成功”或“税务审核通过”,请您耐心等待税务机关审核。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需经过必要的核对程序,税务、财政、国库、银行等部门要联动办理。为确保纳税人能够安全收到退税款,还要校验纳税人填报的银行账户是否真实有效,整个链路较长。
2.员工离职后个税app任职受雇信息没变,如何处理?
您好,您想要变更任职受雇信息和任职受雇时间您可以联系原扣缴单位办税人员。让办税人员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通过人员信息采集模块,将您的离职日期填写上。再联系当前任职单位,让单位办税员通过人员信息采集模块,将您的入职信息填写上,即可变更。你也可以拿有关证明材料到税务大厅办理变更。
3.个人所得税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如何处理?
您好,只要该公司给您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且未填报离职日期的,该公司就会出现在您的“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是您曾经任职的单位,可在“个人所得税”APP【我的】(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个人信息管理】)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击该公司这条记录,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曾经在职”,填写离职时间等补充说明后,点击【提交】,申诉状态变为已受理;
(2)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且属于冒用您个人信息的,可在“个人所得税”APP【我的】(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个人信息管理】)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击该公司这条记录,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从未在职”,填写补充说明后,点击【提交】,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申诉提交后,您的“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有关该公司的任职受雇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消息提醒向您反馈,您也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异议处理查询”进行查看,敬请留意。
(以上内容由省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提供)
声明:以上内容由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如有异议,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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