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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章 刑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二、犯罪及其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种。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是: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除非《刑法》有特别规定,一般不决定犯罪性质;
(2)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并非都有犯罪对象;
(3)所有犯罪都侵害犯罪客体,但并非都必然损害犯罪对象。
(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1.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识或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只是普通、道德上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即①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③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2.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具体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
提示: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不是所有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仅为某些犯罪构成所必需,即称谓“选择性犯罪构成要件”。
(三)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两类。
1.自然人犯罪主体
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共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提示:对于跨年龄段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行为人已满16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并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是否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实施的是法定的8种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否则只能追究已满16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实施了法定的8种犯罪,并在未满14周岁时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已满14周岁后实施的特定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
(3)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①从宽处罚原则,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排除死刑的适用,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允许判处死缓。
(4)《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规定是:①对犯罪时不满 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②对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③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⑤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5)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示: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由单位集体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犯罪决定,并通过直接责任人员加以实施。
(3)必须限于 《刑法》的特别规定。单位只对《刑法》规定可以由其构成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提示:不属于单位犯罪的有: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3)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属于单位犯罪。
(4)单位一般成员实施的犯罪,不属于单位犯罪。
(5)与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没有任何关系的犯罪,不是单位犯罪。
(6)仅为单位个人或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不是单位犯罪。
(7)必须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单位犯罪的罪名,没有规定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不能认定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所谓两罚制。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其中,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犯 罪 的 主 观 方 面 |
犯罪 故意 |
直接故意 |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犯罪构成 的必备要件 |
间接故意 |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
犯罪 过失 |
疏忽大意 的过失 |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里态度。 | ||
过于自信 的过失 |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 |||
犯罪 目的 |
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 | 只存在于 直接故意 犯罪中 |
||
犯罪 动机 |
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 |
解释: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事发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有预见。有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于自信;应当预见而事先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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