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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六章 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1.破产申请的主体
(1)债务人提出申请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提出申请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清算人提出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的提交
(1)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2)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破产申请的撤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l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3.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权提起上诉。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工作: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5.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经理、监事等其他管理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例如:假设A企业和B企业签订200万元的买卖合同,在双方均未履行时,人民法院4月1日受理了A企业的破产案件,对于该买卖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对于视同解除的情形包括:
(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B企业的,视为解除合同。
(2)自B企业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B企业应当履行;但是,B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提示:
A.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B.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提示: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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