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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五章 公司概述
知识点四、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2.创立大会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二、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相同。
1.召集和主持
①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
③监事会提议召开。
3.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①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前20日通知各股东。
②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③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示: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股东大会的决议
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提示: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解释:累积投票制仅用于选举董事、监事,其他选举不适用。
7.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二)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3-13人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提示: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提示:监事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召集股东大会,但不能召集董事会会议。
4.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5.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与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完全相同,注意二者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的区别。
6.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
7.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8.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提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
9.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监事会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基本相同,主要区别:(1)会议频率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2)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监事会副主席”的说法。
3.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上市公司
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份发行和转让
1.股份发行
(1)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2.股份转让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对特殊主体转让股份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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