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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法二》预习: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2-13

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知识点四、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项目有: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企业内部绿化用地不免)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使用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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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八章预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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