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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习:申报和缴纳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1-17

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五章 房产税

  知识点五、申报和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纳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纳税地点:

  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本章总结】

  1.纳税人;

  2.计税依据和税额的计算;

  3.免税优惠;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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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五章预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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