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六章 资源税
知识点五、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一般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征收: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一)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原油、天然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 特殊情形:
(1)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按关联单位销售额征收资源税;既有对外销售,又有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对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对外售价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申报的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资源税 =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成本为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销售数量
1.基本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特殊情形: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自产自用: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不缴纳资源税;用于其他方面,按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指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无法确定移送使用量,而采用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具体规定: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4)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纳税人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己纳税额准予在其应纳固体盐税额中抵扣。
三、代扣代缴
1.目前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指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2.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规定如下: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4)其他收购单位收购未税矿产品, 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率),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补充: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4.补充: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四、减免税规定——新增内容
(一)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五、资源税与增值税关系
(一)征税范围不同
(二)计税方法不同
(三)征税环节不同
(四)与价格关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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