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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0-29

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实施;

  (2)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税务所可以作出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证监会可以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3.受委托的组织

  【注意】行政处罚委托的是组织,行政许可必须委托的是行政机关。

  【例题。单选题】某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由城建规划局统一行使几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但下列( )职权不能由城建规划局行使。

  A.交通管理机关的罚款权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营业执照权

  C.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没收权

  D.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因此答案为D。

以上是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为了帮助参加CTA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特意大家整理了注税考试各科目练习题,祝您备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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