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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财务与会计》答疑精华: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9-18

  试题内容:

  下列不属于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是( )。

  A、配股增加的股份

  B、可转换公司债券

  C、认股权证

  D、股票期权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配股增加的股份属于当期新发行的普通股,不具有稀释性,因此不属于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财务与会计》第七章“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内容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注册税务师: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详细问题描述:

  老师,我不太理解D项。

  答疑老师回复:

  所谓稀释性是指一种潜在影响,而配股的影响直接发生在当期,所以不具有稀释性;认股权证和股票期权是到期行权后,才会影响其每股收益,但是站在当期来看,这种影响是以后潜在的影响,所以具有稀释性。

  祝您学习愉快!

  追问描述:

  配股影响基本每股收益吧?

  答疑老师回复:

   配股影响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配股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比较特殊,因为它是向全部现有股东以低于当前股票市价的价格发行普通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按市价发行股票和无对价送股的混合体。也就是说,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具有与股票股利相同的效果,导致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增加的同时,却没有相应的经济资源流入。因此,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的送股因素,将这部分无对价的送股(注意不是全部配发的普通股)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并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但是是不会影响稀释每股收益的。

注册税务师考试答疑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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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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