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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答疑精华:律师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8-19

  【答疑总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二、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四、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试题内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的有(  )。

  A、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B、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承担办理案件支持的费用的,律师当月分成收入扣除费用余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C、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D、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该律师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收入,均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BDE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包括投资者的工资,投资者的工资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项C,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税法二》第二章“律师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注册税务师:律师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

  详细问题描述:

  律师分成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应该并入当月工资计算个税,B答案没说并入当月工资,也是正确的?

  答疑老师回复:

  是的,您的理解是正确的,但这里说的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所得,并不是应纳税额。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追问描述:

  C选项兼职律师不应当是独立的吗,怎么按工资计税呢?

  答疑老师回复:

  这是税法的明文规定,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比较特殊,此时不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特殊记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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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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