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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答疑精华:消费税的抵扣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8-17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税法一》第四章“消费税的抵扣”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注册税务师:消费税的抵扣

  详细问题描述:

  我想区分一下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这里仅只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1、销售应税消费品时:

  增值税的销项税计税依据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消费税的依据和增值税是一样的。

  2、购入应税消费品时:

  增值税的进项税为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考虑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运费按新政策运输专票上的增值税抵扣;如果是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抵扣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在领用环节),不考虑运输费和装卸费,但是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的话,消费税也是可以计算抵扣的,而增值税就不行。

  老师,我这样理解对不对?

  答疑老师回复:

  有一点不正确,取得普通发票的消费税是不能扣税的,下面就是 (国税发【2006】49号)对扣税凭证的规定:

  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 (国税发【2006】49号)

  四、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

  (一)抵扣凭证

  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专用发票,未提供规定的发票和销货清单的不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2)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不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不予抵扣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

  其他的理解均正确。

注册税务师考试答疑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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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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