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税法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试题内容
【例题】(2013年)某配件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9月釆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配件,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当月应收取60%的货款。由于购货方资金周转困难,本月实际收到货款50万元,配件厂按照实际收款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厂房装修,购进中央空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当月该配件厂应纳增值税( )万元。
A.3.6 B.5.1 C.13.6 D.15.3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当月该配件厂应纳增值税=150×60%×17%=1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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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问题描述: 1、外购中央空调的进项税是否应做进项税转出? 2、进项税转出属于应纳增值税额吗? 答疑老师回复: 1、这里外购中央空调用于厂房装修,属于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已经抵扣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本题用途明确,直接不抵扣就可以了,不要考虑转出问题。 2、税转出增加应纳增值税税额。 追问描述: 进项当月厂房装修,购进中央空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老师,按新税法政策的话,中央空调是固定资产,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可以抵扣进项的吗,这个题里是按外购用于非应税项目考虑,要是换一个角度考虑能否抵扣呢? 答疑老师回复: 不可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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