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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被告的举证责任(5.7)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07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被告的举证责任(5.7)

被告的举证责任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仅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包括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还应该提供“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正式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可以要求被告提交效力在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2)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很可能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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