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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4.30)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4-30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法二》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4.30)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标准之一: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

  标准之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标准之三: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货币、实物及其他收入)。

  标准之一: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具体又体现以下三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

  2.土地出让,一级市场,不征税。

  3.土地转让,土地二级市场,征税

  标准之二:产权必须发生转移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

  标准之三:强调房产转移要“有偿”

  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货币、实物及其他收入)。

  不予征税的房屋继承和赠与: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房地产的权属虽转让,但未取得收入的行为。

  (1)房地产的继承。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3)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出售
包括三种情况:(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 继承不征(无收入)
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
非公益性赠予,征
3.出租 不征(无权属转移)。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
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
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5.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征
对个人(企业纳税人不行)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商业用地不行)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1)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征。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征。

(3)投资、联营企业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4)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非房地产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7.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暂免
建成后转让(包括合作建房双方之间的转让),征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

9.房地产评估增值

不征(权属未转移,无收入)

10.国家收回房地产权

免征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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