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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物的特征和分类(4.30)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4-30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2015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物的特征和分类(4.30)

物的特征和分类

  物的法律特征: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特定性;独立性。

  1.动产与不动产

  (1)动产: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至于损害其价值的物。如:桌、椅、板凳等。

  (2)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后有损其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等。

  提示:动产与不动产区分意义:

  ①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实际交付为要件。

  ②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则不受此限制。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1)流通物: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如:衣服、电视机等。

  (2)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如:黄金、白银等。

  (3)禁止流通物: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如:假冒伪劣商品、*秽物品、**等。

  3.特定物与种类物

  (1)特定物: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如:故宫、长城等。

  (2)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和同样经济意义并可以用度量衡计算的可替代之物。如:同种粮食。

  4.主物与从物

  (1)主物: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2)从物: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如房屋墙上的门、窗非从物。汽车与备用轮胎之间是主物与从物关系。

  提示: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原物与孳息物

  (1)原物: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

  (2)孳息物:指原物产生的新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例如,动物产下的幼仔属于天然孳息;把钱存到银行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8.有主物与无主物

  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10.定着物与附着物

  (1)定着物属于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法律;

  (2)附着物有的是动产,有的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

  11.特殊种类的物

  包括货币与证券:

  (1)货币的所有权与占有不能分离(占有货币的人即被推定为货币的所有权人),丧失货币的占有,不存在作为物上请求权的返还请求权,仅存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货币所有权的让与,是事实行为,以移转占有为标志,无论让与人有无行为能力,该让与行为均为有效。

  (3)货币进行借贷时,借用人即时取得对货币的所有权,贷与人并不间接占有该货币,而仅对借用人享有债权。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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